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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2015-05-28  点击:[]

院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因私出国(境)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严格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各单位开展一次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落实。

一、登记备案和专项清理范围

1.登记备案人员范围。根据鄂公通字〔2003〕20号文件规定,下列人员须由各单位采集登记信息报学校组织人事处,由学校汇总后向市委组织部和公安机关登记备案:(1)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2)事业单位中副科级及以上干部;(3)离(退)休厅级干部;(4)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人员,承担重要科研项目人员;(5)财务及其管理人员;(6)自愿列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人员的“裸官”配偶或子女;(7)各地各单位认为有必要登记备案的其他人员。

2.专项清理人员范围。根据鄂组通〔2015〕28号文件有关要求,对下列人员办理和持有因私普通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包括公务赴台,下同)情况,以及因私出国(境)情况进行专项清理:(1)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2)事业单位中参照县处级管理的其他人员;(3)离(退)休厅级干部;(4)自愿列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人员的“裸官”配偶或子女。

二、专项清理工作步骤

1.完善备案信息。各单位按照鄂公通字〔2003〕20号文件规定的登记备案人员范围,填报信息查询表(附件1),收集备案人员的相关证件(原件),采集登记备案人员电子信息,于6月5日前将纸质材料、电子表格、备案人员的证件(原件)报学校组织人事处,由送组织人事处汇总报市委组织部审核。

2.反馈查询结果。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逐一梳理持有的因私出国(境)有效证件信息和2013年1月1日以来因私出国(境)记录,于6月30前并将查询结果反馈各单位。

3.做好清理工作。各单位根据本次专项清理的范围,按要求填写附件2、3,收集清理人员的相关证件(原件),采集登记清理人员电子信息,于6月5日前将纸质材料、电子表格、备案人员的证件(原件)报学校组织人事处。

4.规范证件管理。学校建立持证和出国(境)管理台帐,其中厅级干部、市管干部的因私证件报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科集中管理,其他干部的因私证件报本单位人事科集中管理。已经过期或遗失的证件,由各单位一同汇总登记报组织人事处备案,由学校汇总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集中注销。

三、重点核查内容

1、各级单位重点核查7类问题:(1)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2)违规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3)瞒报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4)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因私出国(境);(5)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因私出国(境)行程、日期;(6)瞒报因私出国(境)情况;(7)审批因私出国(境)事项把关不严。

2.各级公安机关重点核查3类问题:(1)弄虚作假甚至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出国(境)证件;(2)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擅自为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3)未按干部管理权限,擅自为登记备案人员出具出国(境)证明。

四、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治理工作是中央部署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严格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作为履行管党治党责任的必然要求,作为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作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有力抓手,在人力、物力上给予大力支持,确保专项清理工作顺利推进,确保在6月5日前如期完成有关情况的登记上报任务。

2.开展督办检查。8月份,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安厅将组成检查组对全省各地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在此之前,市委组织部将会同市公安局对全市各地各单位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开展一次集中检查。

3.严肃工作纪律。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做好宣传,严肃工作纪律,做到登记备案信息应备尽备、证件集中保管应管尽管。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组织人事部门保管的登记备案人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进行诫勉,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相庆的党纪政纪处分,在专项治理工作中不负责任、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联系电话:组织人事处(8217035),报送邮箱403029206@qq.com。

附件:1.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信息查询表

2.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登记管理台账

3.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情况登记备案台账

附件1.doc

组织人事处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