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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管理与使用的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2-02-24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党费收缴与使用的管理,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与使用的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的收缴

(一)党费缴纳标准

1.有固定收入的党员按照上级组织部门规定的交纳党费的基数和比例交纳。

2.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以上季度月平均收入为基数交纳。

3.学生党员和下岗职工每月交纳2元。

(二)党费收缴办法

1.交纳党费以党总支和直属支部为单位。党员个人于每月25日前向总支或直属支部交纳,总支或直属支部于月底前将党费全部上交学校党委办公室。

2.党员交纳党费必须按月交纳,遇到特殊情况,经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党员补交党费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3.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4.持临时关系的党员,其党费仍交给所在党支部。

5.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的管理

(一)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全校党费的收缴与管理。

(二)党费要单独设帐。学校党委办公室设总帐,党费的收入、支出和上交都要逐笔登记入帐。

(三)根据学校实际,20﹪由总支或直属支部使用(但仍在党办办理报销手续)。剩余部分,按规定上缴市委组织部后由党委掌握使用。

三、党费的使用

(一)党费使用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略人盈余的原则。

(二)党费使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党委办公室提出使用计划,报党委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开支。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借支、挪用、侵占党费,凡违反者,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党费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可用于培训党员;订阅或购置用于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及相关设备;开展党员活动或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以及补助特困党员等。

四、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