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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办公室 行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职业技术学院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17    浏览次数:

院属各单位:

《咸宁职业技术学院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修订)》已经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咸宁职业技术学院目标责任制管理

考评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我院科学管理水平,推动院党委、

院行政重大决策及工作部署的落实,根据《咸宁市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咸办发〔20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引领方向、转变作风、推动落实的要求,以绩效考评为重点,建立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持续推进的目标责任考评长效机制,深入贯彻实施教育规划纲要,为把我院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创新发展的高职院校提供制度保证。

(一)促进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通过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绩效管理和考评。鼓励干部想干事、干实事、干成事,出政绩、见实效,实现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院党委、院行政确定的工作部署和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学院特色创建。通过实行目标责任制,促进责任单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强化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扩大教职工、学生的有序参与,健全责任落实机制,激励约束机制、责任追究机制,提高责任单位依法办事、用制度管人的能力,保障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能。

(三)鼓励创先争优,激发全体教职工的创造热情。通过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转变管理服务部门和教学系部工作作风,调动责任单位之间比、学、赶、超的积极性,努力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

第三条 考评范围:参加考评的对象为全院管理服务、教辅部门和教学系部。考评对象具体名单由咸宁职业技术学院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上述原则确定、公布。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体系

第四条 咸宁职业技术学院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院目标考评领导小组”)是全院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被考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研究制定目标责任制考评标准和考评办法。

(三)研究决定和协调解决目标责任制实施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年终考评,研究制定奖惩方案。

院目标考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院目标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院目标考评办”)设在院质量管理处。

第五条 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体系

(一)院目标考评办负责全院目标责任制考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加强对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的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工作意见或建议,起草相关文件。

2、根据院党委、院行政的年度工作要点,指导被考评单位拟定年度工作目标草案。

3、负责被考评单位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的组织和综合协调。

4、对被考评单位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好学期检查和年终考评评比工作。

5、参加全院各项与目标责任制考评相关的专项检查,并收集有关数据。

6、完成院目标考评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年度目标责任考评指标由院党委、院行政根据全院发展的总体目标,结合各责任单位的实际分别确定,每年下达一次。

(三)目标责任制管理实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分类考评。根据不同单位的工作特点将全院所属单位分为管理服务与教辅部门和教学系部两大类。

(四)承担全院共性工作目标考评任务的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修改全院年度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向院目标考评办提供有关政策依据;提出各类年度共性考评指标意见,定期反映指标完成情况;总结和推广各责任单位在落实目标任务中形成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按照院目标考评办的安排,选派专人参与过程考评和年终考评工作。

第三章 目标的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 目标制定原则。一是坚持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群众公认、综合考评、分类评定的原则。二是坚持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日常监督与年终考评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现场考评与民主测评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坚持科学、实用、有效和可操作的原则。

第七条 目标制定依据。 一是院党委、院行政年度工作要点及“双代会”工作报告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二是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和职能分工,由部门完成的主要工作。三是院党委、院行政确定的需要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八条 目标制定程序

(一)各管理服务和教辅部门年度主要工作目标,由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和院党委、院行政工作要点制定。工作目标的制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1、根据院党委、院行政年初确定的若干重要工作责任分工方案及学院“双代会”院长工作报告中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本单位的主要职责,拟订本单位年度主要工作目标,送分管院领导审签后,交院目标考评办。

2、院目标考评办对各管理服务和教辅部门拟定的工作目标进行审核,提交院目标考评领导小组审核。

(二)系部的年度主要工作目标,由院目标考评办根据学院人才培养总体方案,按照各系部职能和院党委、院行政工作要点统筹考虑,在与各系部沟通的基础上拟定,并提交分管院领导和院目标考评领导小组审核。

(三)管理服务和教辅部门、系部的共性目标,由共性目标考评单位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具体分工是: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目标由院党委办公室负责;综合管理目标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学生管理和共青团工作目标由学生工作处和院团委负责。

(四)各管理服务和教辅部门、系部工作目标(草案)

经院目标考评办和院目标考评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院党委、院行政审定。

(五)年度工作目标一经审定,即形成年度《目标

管理责任书》,由院长与目标责任单位签订。

第九条 考评目标体系

(一)管理服务和教辅部门年度考评目标

1.主要职能目标(责任单位本年度应重点开展的职能工作)。

2.共性目标: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综合管理等。

(二)教学系部年度考评目标

1.人才培养工作目标。

2.科研与社会服务工作目标。

3.学生工作目标。

4.党建工作目标。

5.综合管理目标。

第十条 目标调整

(一)考评指标下达后,如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整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有关单位以书面形式向院目标考评办专题报告,经院目标考评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予以调整。

(二)需新纳入全院年度目标责任考评基础管理范畴的工作,由有关职能部门在全院年度目标任务确定之前提出建议和具体方案,院目标考评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四章 考评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 年度目标责任绩效考评采取实绩考评、民主测评和院领导评价等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 实绩考评。对责任单位的目标责任完成情况采取过程考评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 过程考评。被考评单位对目标实施情况要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随时掌握工作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建立日常监管长效机制,院目标考评办要充分利用督查手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目标的进展和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每年7月份,被考评单位对上半年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自查,院目标考评领导小组组织力量对各系部进行检查,对各管理服务部门和教辅部门进行抽查。

(二) 年终考评。年度目标责任考评工作在当年12月份和翌年1月份进行。在全院各责任单位自查和报送资料的基础上,由院目标考评办组织考评。

1.单位自查。全院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自查,于翌年1月5日前完成,并向院目标考评办报送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努力方向。

2.考评。由院目标考评领导小组派出考评组负责组织实施。基本步骤为:

(1) 通知。考评前3天,将考评时间、内容、方式及考评组联系方式通知被考评单位。

(2) 汇报。由被考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就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工作报告。

(3) 评分。考评组可采取一般查看、重点了解等方法进行核查,对被考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评分,考评结果由考评组密封收回。

3.汇总。考评组在全面考评的基础上写出考评报告。院目标考评办对全院各责任单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及测评情况进行汇总,向院目标考评领导小组和院党委、院行政提交考评结果。

(三) 为鼓励创先争优,体现目标管理奖优罚劣原则,目标考评实行加减分制度,加分分值不超过10分。

1.各责任单位完成目标成绩突出的、工作中有创新的、

取得良好效益的;获得中央(含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单项或综合表彰的等工作亮点适当给予加分。

2.责任单位对院党委、院行政交办的重要工作执行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决策失误、弄虚作假、被上级通报批评的;酌情予以扣分。

第十三条 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主要是对责任单位的绩效进行满意度定性评价。

对管理服务部门和教辅部门责任单位民主测评分四个层次:院领导、系部的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

对系部的民主测评分四个层次:院领导、院管理服务部门和教辅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工代表、学生代表。

四个层次所占权重依次为:40%、30%、20%、10%;。

民主测评工作由院办采取统一集中的方法组织实施,院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监督,院考评办给予技术支持,院目标考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

第五章 计分办法和考评结果确定

第十四条 全院各管理服务部门和教辅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评实行百分制和附加分计分,计分体系参照其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

第十五条 全院各系部年度目标责任考评实行百分制

和附加分计分,计分体系参照其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十六条 全院各责任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评工作在院目标考评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目标考评小组成员具体完成。

第十七条 全院各责任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评结果分为先进单位、达标单位、基本达标单位和未达标单位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界限由院目标考评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全院各责任单位考评得分情况划定。

全院各管理服务部门和教辅部门评出3个先进单位,系部评出3个先进单位。

第十八条 各责任单位如出现一项“评先评优否决项或一票否决项”,在考评结果的评定中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责任单位班子存在突出问题或主要负责人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因工作失误被上级通报批评,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安全、稳定发生重大事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某一个方面发生重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其中属人为责任事件的直接确定为未达标单位。

第十九条 考评等次由院目标考评办提出初步意见,经院目标考评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报院长办公会和院党委会审定。

第二十条 先进单位公示。经审定的先进单位,在校园网、宣传厨窗等主要场所公示。对公示中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院目标考评办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核实,报院目标考评领导小组和院行政、院党委再审。

第六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评结果作为组织部门考察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

年度考评被一票否决的责任单位,视情节轻重对其主要负责人将采取由院党委、院行政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促其限期整改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去现职、责令辞职等措施进行组织处理,直至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调整的班子其他成员,视情况进行。

年度考评未达标(不含被一票否决)的责任单位,实行责任追究制,重点有三个方面的责任:一是推诿扯皮,落实不力,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任务的不作为现象;二是损害教职工和学生根本利益,影响学院良好形象的乱作为现象;三是任务落实虚报进度,工作测评夸大成绩的假作为现象。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责任人将采取公开通报或领导提出批评、组织部门进行诫勉谈话、免去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院党委、院行政对年度目标责任考评结果予以通报。综合考评获得先进的责任单位由学院给予奖励和表彰。

现场考评为达标以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学院给予奖励,单位其他领导和职工可根据其目标考评结果和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奖励方案报院目标考评领导小组审批后比照执行。现场考评为未达标的单位要酌情扣减责任单位领导和职工年度岗位津贴(或教师课时津贴),扣减比例由院目标考评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评结果与责任单位领导和职工年度考评挂钩。被评为先进单位的按20%的比例确定优秀名额;被评为达标单位的按15%的比例确定优秀名额;被评为基本达标单位的按10%以下的比例确定优秀名额;被评为未达标单位的按5%以下的比例确定优秀名额,单位主要负责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四条 各责任单位要根据年度目标责任考评结果和考评小组提出的建设性意见,主动查找薄弱环节,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措施,积极进行整改。

第七章 考评纪律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实行考评工作责任制。组织和参与考评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把握考评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遵守工作纪律,严格考评程序,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

第二十六条 被考评单位要正确对待考评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工作,自觉接受群众评议,坚决反对弄虚作假。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考评纪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对违纪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虚报成绩、骗取荣誉等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直接确定为未达标单位,并对相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公开举报制度,强化监督机制,为考评工作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环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目标考评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0一二年起实施。原《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