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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发言人制度

发布日期:2011-11-2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学校重大信息,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推进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保障广大师生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参与权,进一步树立公开透明、依法治校的形象,营造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促进学校与社会、学校与媒体的有效沟通和良好互动,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和中共咸宁市委办公室文件《关于建立我市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新闻发言人的设立和职责

第二条 学校设立新闻发言人。学校新闻发言人由分管宣传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

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职责

1、制定新闻发布计划,统筹安排重大新闻发布活动,向媒体发布重要新闻。

2、就学校范围内的重大事件,以及学校和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进行定期或临时性的新闻信息通报。

3、负责学校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代表学校接受社会媒体记者的采访或安排记者采访。

4、了解掌握新闻媒体对新闻发布活动的报道情况,对新闻发布效果及时进行评估、分析和反馈,建立学校新闻预警和舆情监控机制,及时向学校通报并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新闻发布的形式和内容

第四条 新闻发布的形式

1、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网络新闻发布会等。

2、组织校内外记者集体采访、单独采访。

3、向新闻界发表声明、谈话、署名文章。

4、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稿。

5、通过校园网、校报、广播台等校内媒体发布新闻信息。

第五条 新闻发布的内容

1、学校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

2、招生、就业的政策、实施过程、结果等。

3、教学、科研、管理的改革措施、重大成果以及典型经验宣传等。

4、学校师生获得重大奖励,学校及各部门承办的学术会议、大型活动等。

5、师生员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6、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事迹。

7、学校发生的重大事项、突发性重大事件的事实情况和学校的处置措施等。

8、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9、其他应向社会公众发布的信息。

第六条 新闻发布内容中涉及的重要舆情,系部和处室应及时以书面材料形式,一份报学校党委,一份报学校新闻发言人。

第四章 新闻发布工作运行机制

第七条 领导体制。新闻发布工作实行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各系部和处室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向市委宣传部汇报。

第八条 协调机制。党委办公室、网络中心等作为新闻发布工作的职能部门,统一协调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及时、全面、准确的搜集舆情信息和监控舆情信息,协助新闻发言人开展工作。

第九条 危机处理参与机制。当发生重大的、需对外发布的突发性事件时,各系部和处室要及时报告,党委办公室主任和新闻发言人应参与突发事件处理的全过程,以利于及时准确掌握情况,做好向媒体和公众发布新闻信息的预案和发布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系部、各部门要积极支持新闻发言人的工作,确定各系部、各部门分管宣传工作负责人,并为新闻发言人参加重要会议、阅读重要文件、掌握重大事件和重要数据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要建立新闻发布后的反馈制度,通过跟踪研究各媒体的报道情况和社会反映情况,总结经验教训,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为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提供依据。

第五章 新闻发布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报送的新闻信息,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发布事项、宣传口径、发布时间等),报学校党委审定。

第十三条 根据新闻发布方案,学校党委办公室草拟有关材料和背景资料、邀请记者、准备新闻稿件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新闻发言人根据批准的材料对外发布有关情况,向社会媒体通报学校的重大事件、重要情况或接受采访,并根据对外宣传口径现场答复记者提问。

第十五条 如遇突发事件,经学校党委同意(必要时请示湖北省教育厅或咸宁市市委),学校应在第一时间内组织社会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由新闻发言人向社会媒体公布突发事件的大致过程和学校采取的相应措施,营造有利于事件解决的社会舆论环境。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追踪社会媒体相关报道,及时上报学校党委,根据情况党委开会讨论,并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章 新闻发布纪律及责任

第十七条 新闻发布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不得违反新闻宣传纪律。

第十八条 对研究确定的新闻发布内容,各系部、各部门应在新闻发布会前1天将发布稿报送党委办公室。

第十九条 涉及重大敏感问题,学校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条 未经学校审核批准,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有关学校负面新闻信息,不得接受校外媒体采访。造成学校工作被动、声誉受到不良影响者,学校将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