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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咸宁市委组织部:关于做好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2011-05-24  点击:[]

咸组通[2011]16号

关于做好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咸宁经济开发区工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2010年5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两项法规。2010年12月和2011年1月,中央纪委、中组部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分别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就做好两项法规的实施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两项法规的具体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两项法规,明确政策界限。各级党委(党组)要组织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两项法规和中央纪委、中组部《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深刻理解中央颁布实施两项法规的重要意义、适用范围、报告内容、报告程序、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使领导干部准确把握两项法规的精神实质,统一思想认识,消除思想顾虑,如实报告有关事项。

二、明确报告对象和时间,及时向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报送相关材料。报告对象为:市委管理的正副县级领导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已退职但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符合报告条件的领导干部,第一次报告个人事项从2011年1月开始;以后新的符合报告条件的领导干部,应于符合条件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现符合报告条件的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材料,应于3月底前交由所在地方和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由本地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转交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

三、规范报告材料的填写和审签,确保材料真实有效。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材料,须由本人亲笔填写(打印无效)。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其所在地方和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予以审签,以便于主要负责人了解相关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但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应由填报人负责。报告材料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领导干部将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后交所在地方和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原则上不需要对报告材料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各地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向市委组织部报送材料时,应由专人转送,完备转交手续。密封的材料原则上不启封,如遇有重要的群众举报、干部考察等工作涉及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时,在履行严格查阅手续后,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五、严格把握政策,严肃纪律要求。领导干部要按照要求积极主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情况,保证填报内容准确。领导干部在本人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对照《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规定主动纠正。能够主动纠正的,凡是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一般不再予以追究;其中情节严重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妥善应对遇到的问题。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及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把握政策,严肃纪律要求,认真完成好两项法规的贯彻实施工作。

2011年1月符合报告条件的领导干部,首次报告事项有关表格由市委组织部制发,以后新提拔干部的报告表格,由所在地方和单位进行印(复)制,报告表格统一为16K型纸,并按规定的程序转交和保管。

对其他未涉及的事项,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市纪委党风室、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联系。

附件:

1、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的填写说明

2、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样表)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样表)

3、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报告表(样表)

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变动报告表(样表)

4、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转交登记表(样表)

5、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查阅登记表(样表)

中共咸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咸宁市委组织部

2011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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