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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市人民政府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5-10-21  点击:[]

咸政发〔 2009 〕 28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 2009 年第 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 OO 九年十月一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享受市政府特殊

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咸宁市委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咸发 〔 2009 〕 3 号)文件 精神, 为了进一步改进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和管理工作,激励专业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行业、各领域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第一线做出较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优秀人才。不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

第三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简称市管专家)选拔、管理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人事局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配合。

第二章 选拔条件和对象

第四条 推荐 市管专家的人选,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各行业、各领域第一线工作的优秀人才。同时,近 5 年内所取得的成绩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应用研究领域,所取得的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得到国内同行公认:获得国家发明、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者;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的前三位人员;获得地(厅)级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人员;获得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两项以上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者;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主持人。

(二)在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领域,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解决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为我市技术创新做出重要贡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新产品奖、技术开发奖、名牌产品奖、产学研联合开发奖,并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第一完成人。

(三)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鄂南经济强市建设,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以及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产生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获省(部)级技术(农业)推广成果二等奖及以上或两项以上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获地(厅)级技术(农业)推广成果一等奖或两项以上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人;获 “ 中华技能大奖 ” 、 “ 全国技术能手 ” 在省级以上的 “ 技能大赛 ” 中获大奖者。

(四)在完成国家及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贡献突出,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获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或优秀工程三等奖及其以上的主要完成人;获地(厅)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或优秀工程一等奖或两次以上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国家或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

(五)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创造性地提出重要理论观点,是专业领域学术带头人: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三等奖及以上,或获得地(厅)级社会科学一等奖,在业内有重要影响的专家学者。

(六)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教学方法,经国家或省级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为同行所公认: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人员;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或两项以上二、三等奖人员;被授予全国、全省特级教师、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称号者。

(七)在卫生和临床医疗方面有重大技术创新,做出突出贡献: 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第一线,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完成难度较大的手术,学术理论水平功底深厚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流传病流行,消除危害人民的地方性疾病,社会影响大,得到省主管部门认可。或 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地(厅)级科学技术进步二、三等奖两项以上的获得者; 被全国、全省表彰的优秀医务工作者。

(八)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领域成绩显著,对繁荣和促进我市文化艺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全国专业领域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专业领域一等奖的文学、艺术、记者、编辑、主持人、出版、文物和博物馆学方面的专家;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 “ 五个一工程 ” 奖的主要完成人员;入选全国宣传文化系统 “ 四个一批 ” 人才培养工程的人员;被国内公认的艺术大奖获得者;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研究方面有突出贡献,被确认为某一领域传人者。

(九)在重点体育项目中,作为主教练,对我市体育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集体项目获得省以上重大体育比赛(省运会以上)冠军,或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前三名,向国家级运动队输送 2 名以上运动员;单项项目获得省以上重大体育比赛(省运会以上)团体总分第一名,并获得 2 个以上小项冠军,或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团体总分前三名,向上级运动队输送 2 名以上运动员。

(十)在企业管理领域,有一套行之有效、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现代化管理理论或实践经验,对推动企业科技进步与自主创新发展成效显著,企业连续 3 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市场和出资人认可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在教育管理领域,创造性地提出和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推动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跨入全省先进行列的管理人员。

(十一)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等领域,为推动鄂南经济强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对推动专业领域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并为省内同行所公认的人员。

(十二)在加快新农村建设中,被省市授予农村实用技术拔尖人才,且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方面形成较大规模,品种优、效益好,辐射带动能力强的产业带头人和创业能手。在农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等方面贡献突出,直接创造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创办各种经济实体,安置城乡富余人员和向国家缴纳税收方面有较大贡献者。掌握一技之长,技艺精湛、知名度高的农村能工巧匠。

(十三)在其它行业经省以上同行专家鉴定(评审)确定有特殊贡献者。

(十四)市人民政府直接提名的为我市经济建设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计算受奖项目时,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只计最高级别、最高奖项一次。

第三章 选拔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选拔市管专家坚持服务于鄂南经济强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鼓励创新、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公开、公正、透明、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市管专家选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若干名。

设立市管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管专家的评审工作。市管专家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市人事局。建立选拔市管专家评委库,由有关专家和部门领导组成。

第七条 选拔市管专家,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拟推荐人选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听取群众意见,经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后上报。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在各县(市、区)的,向所在县(市、区)人事局申报,由县(市、区)人事局对被推荐人选进行考察,经县 ( 市、区 ) 委、政府同意后,上报市人事局;被推荐人选在市直部门(单位)的,由基层单位向主管部门的人事(科教)部门申报,经党组(党委)讨论通过后,上报市人事局;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及隶属关系不在咸宁的中央、省驻咸单位,直接向所在地人事部门申报。

第八条 被推荐为市管专家的人员必须填写《咸宁市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申报表》,连同单位推荐报告、推荐人选典型事迹材料、能够说明本人突出贡献成就的奖励、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证明材料和有关团体、专家推荐信件(担任领导职务的推荐人选,附由纪检部门出具廉政鉴定意见;是企业法人的,附当地税务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及本人近三年来的纳税情况、企业缴纳社保基金情况等证明材料)等材料一并上报。

第九条 市管专家评审:市人事局对各地、各部门(单位)推荐的市管专家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选拔条件评审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拟定候选人名单,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条 被批准为市管专家者,由市政府命名表彰,颁发荣誉证书;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1 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市管专家由市(县、市、区)人事局定期集中组织健康体检,所需经费由专家所在地的同级财政统一划拨,专款专用。中央、省在咸单位由所在单位据实核报;除正常年休假外,每年还可享受 15 天的学术休假或健康疗养。每年组织部分专家休假考察或健康疗养,所需费用由专家所在单位和市(县、市、区)人才专项资金各负担 50% 。专家也可自行在时效范围内安排带薪休假;夫妻两地分居的,优先解决其配偶的工作调动、户口迁转等问题;执行货币化分房的有关政策,享受县局级干部住房标准;因工、因病用车,所在单位要给予保证。

第五章 考核和管理

第十二条 市管专家由市人事局管理,日常工作委托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主管部门的人事(科教)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 建立市管专家考核制度,实行跟踪管理。每年对市管专家进行一次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各县(市、区)人事局和市级各主管部门的人事(科教)部门负责。专家每年年底填写《咸宁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年度考核登记表》,经单位组织考核签署意见后按程序上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表现、履行岗位职责、创新业绩、学术成就、课题项目进展和工作实绩等情况。考核结果于第二年一季度报市人事局。

第十四条 建立与市管专家的联系制度。将市管专家纳入市委、市政府直接联系的高级专家信息库管理。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与专家的联系,通过召开座谈会、调查走访等形式经常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听取意见建议,解决实际困难,为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市管专家退休后,不再列入管理范围。人事部门要继续保持与他们的联系。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注意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关心他们的生活。

第十五条 建立专家政治理论培训制度。加强对市管专家的思想政治教育,结合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举办专家政治理论研修班或专题理论研修班,有针对性地组织专家进行市情考察和专题研讨。各级党组织要勉励市管专家珍惜荣誉,进一步发扬科学求实、爱岗敬业、创新奉献精神,对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言献策,为建设鄂南经济强市再立新功。

第十六条 加强对市管专家的宣传。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市内新闻媒介要开辟专栏,大力宣传市管专家的典型事迹,弘扬他们无私奉献的精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十七条 凡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政治上、经济上犯有严重错误,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工作中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或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市管专家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县(市、区)或市直部门(单位)同意,市人事局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 “ 咸宁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 称号,并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推荐国家、省政府特殊津(专项)贴专家入选,从市管专家中选拔产生。

第十九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市管专家的选拔工作,精心组织,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对利用选拔机会进行压制、诬陷、打击报复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被授予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获得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专项)津贴专家称号者,享受除一次性奖励以外的工作、生活待遇。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人才专项经费。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审批的专家名册拨付一次性奖励经费;根据人事部门申请,经市政府批复的市管专家体检、度假等活动,审核拨付其所需经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