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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校内调动及转岗管理办法(试行)

2018-04-23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有效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建立校内各类岗位有序转换机制,促进教职工在校内合理流动,根据学校岗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人才队伍建设现状和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调动是指我校在职教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在校内各单位(部门)之间的调动,转岗是指不同岗位类别之间的变动(即专业技术、管理、工勤岗位之间的调动)。

第二章 校内调动及转岗原则

第三条 教职工校内调动及转岗以学校总体岗位情况为基础,必须有相应的岗位、编制,根据工作需要,校内各类岗位由组织(部)人事处遵循向专业技术岗位倾斜的原则统筹规划、统一调配。

第四条 教职工校内调动及转岗要有利于优化学校各类岗位的人员结构,发挥教职工特长,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五条 教职工校内调动及转岗应规范程序、合理配置,在符合相应岗位聘用条件的基础上,既要考虑其学历、职称、年龄等因素,又要考虑履职情况、个人发展潜力、队伍建设目标、人员结构状况等因素,严格把握教职工的校内调动及转岗。

第三章 校内调动及转岗条件

第六条 专业技术岗位

(一)教师岗位条件

1、遵守宪法,遵章守纪,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坚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具有与所从事相关专业学历背景;

3、具备高校教师资格,讲师及以上职称(有硕士学位的除外);

4、在管理、教辅、辅导员等其他岗位上的,须工作满五年且具有与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学历背景;

5、具备岗位所需的教学、科研能力,能够承担教学及科研任务,并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与所从事工作、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学习、工作经历;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相应的学历学位,具有相应岗位准入的执业资格;

3、具备相应岗位的专业技能。

第七条 管理岗位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清正廉洁,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

2、机关党群行政部门(岗位)、专职学生辅导员原则上须是中共党员;

3、原则上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部分岗位还需要具有相关的专业背景;

4、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较好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 工勤岗位条件

1、敬岗爱业,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

2、具有相应岗位准入的执业资格,部分岗位还需要具有相关的专业背景;

3、具备相应岗位的专业技能。

第四章 校内调动及转岗的程序

第九条 凡因工作需要,如增设、调整机构等需要人员调配的,按照管理权限直接由组织(部)人事处审核并报学校决定,进行直接调配。因个人原因需要校内调动或转岗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凡校内调动及转岗人员须填写《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校内调动、转岗审批表》,提供接收岗位所需条件的相关材料,如:学历(学位)证、教师资格证、执业资格证及教学科研业绩情况等。

2、经调出单位(部门)党政班子(或班子成员会)集体研究同意后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4、拟接收单位按照岗位条件进行审查,转为教师岗位的,须由接收单位、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共同组织试讲,试讲通过后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校组织(部)人事处;转为其他岗位的,经接收单位党政班子(或班子成员会)集体研究同意后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校组织(部)人事处。

4、副科级(八级职员)及以上人员的上述材料直接报校组织(部)人事处。

5、校组织(部)人事处根据拟调入单位的编制、岗位和需要等情况进行审核,单位(部门)之间同类岗位调动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提交院长审批;由专业技术岗位转管理岗位的,须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6、副科级(八级职员)及以上人员申请调动的由校组织(部)人事处按程序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7、经学校研究批准后,由校组织(部)人事处办理校内调动或转岗手续。

第十条 凡校内转岗人员收到《校内人员调配通知书》后,须在一周内完成相关交接手续并到新单位报到,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办理转岗手续而擅自调整工作岗位的,学校将停发调动人员的工资,并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教师岗位人员若连续三年教学质量评价排名本教学院(部)末三位,调离教师岗位;存在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损害学校形象的,调离教师岗位。调离教师岗位的人员由组织(部)人事处另行安排工作。

第十三条 凡经批准办理校内调动或转岗的人员,三年内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校内调动或转岗(组织任命或聘任的除外)。

第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校内调动、转岗的,根据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要求,严格按照所聘岗位和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工资待遇。由管理岗位转为专业技术岗位的,只保留其行政职级,其行政职务不再保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咸宁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