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打造高素质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全面提升教职工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以实施学校人才战略为目标,贯彻“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突出重点、对口培养”的方针,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业务精湛的教师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
第二条 基本原则是:按需培养、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原则;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择优选拔原则;立足国内,兼顾国外,多种形式并举的原则。
第三条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是学校学历培训的一种形式,由人事处统一管理,教务处、科技处、院(部)及其他处(室)协同人事处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攻读博士学位学习对象为学校在编在岗及人事代理教职工。
第五条 申报博士学位培训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身体健康;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三)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需在校工作满一年,所报考专业符合学校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结构调整的需要。
第六条 教职工博士学位培训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培训计划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充分体现学校、院(部)的意图和教师意愿。
第七条 每年10月份,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在征求院(部)、处(室)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下一年度博士学位培训计划。各院(部)要切实根据本部门师资队伍建设和专业课程建设的实际需要通盘考虑,人事处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培训计划确定后,原则上不予变动。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八条 院(部)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申请博士学位培训需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
第九条 申请博士学位培训人员应填写《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审批表》交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攻读博士学位的,学校不报销任何费用,其考试或学习时间占用工作日的,按旷工处理;擅自报考博士研究生并取得入学资格的,学校不为其办理任何手续;强行离岗就读的,学校停发工资并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博士学位培训经费纳入学校师资培训专项经费预算。为了节约培训经费,原则上教职工参加博士学位培训以国内高校为主,国外高校为辅。
第十二条 经批准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的待遇:
1、录取后,可按年度向学校借支学费和生活费。学费借支标准以录取院校的通知为准,生活费借支标准为国内2000元/月,国外3000元/月。
2、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回校后可报销攻读博士学位的全部学费,补发就读期间的基本工资,并在科研等方面予以重点资助。
3、学习期间计算工龄、享受国家工资改革政策,可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在职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原则上须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需延期毕业的,需事先报所在部门同意,并经学校批准,延长期最多三年。若延长期超过三年或最终无法获得学历学位证书,则不享受报销学费和补发工资的待遇,相关年度的考核为基本合格。
5、取得博士学位以后,在我校工作的,其待遇比照同城高校同期同类人员的待遇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取得博士学位人员享受学校给予的待遇后,应履行服务义务,服务期不得少于15年(从回校工作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参加博士学位培训人员毕业后,如不回学校工作或回校工作服务期未满,个人提出调离或采取离职、辞职、辞聘等均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者须向学校缴纳培训违约赔偿金。
培训违约赔偿金=〔各次培训费用之和×(1-已服务年限/应服务年限)﹢培训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3;
各次培训费用=学费+住宿费+车船费+补助(培训期间生活补助)
第十五条 参加博士学位培训人员住宿费用予以报销,在国内学习的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在国外学习的学习期间只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其他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经过审核批准后,参加博士学位培训的人员必须先和学校签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才能参加培训学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前有关教职工培训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审批表.zip
附件2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院协议书.zip
咸宁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