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外聘教师的聘任与管理,提高教学质量,规范学院外聘教师的教学行为,逐步建立一支教学水平较高且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外聘教师的范畴及基本条件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聘教师是指学校聘请的承担教学任务的非专任教师,包括承担公共课、专业课教学任务的教师和承担实践性教学任务的行业企业能工巧匠和非物质文化传承人。
第二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及相关的专业理论水平。
第三条 原则上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较为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行业企业的能工巧匠和非物质文化传承人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专业技术职务条件)。
第四条 原则上应具有教师资格证或生产经营方面的专业技术资格证(行业企业的能工巧匠和非物质文化传承人可放宽条件)。
第五条 所学专业或所从事的职业与申请任教的课程对口或相近。
第六条 身体健康,在聘期内能保证有充裕的时间在我校从事教学工作,原则上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
第七条 除上述条件外,不同教学岗位的特殊条件,按实际聘用承担的课程另行决定。
第二章 外聘教师的聘任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聘用部门现有专业课教师人均教学工作量每周达到12课时或专业基础课教师人均教学工作量每周达到16课时或公共课教师人均教学工作量每周达到18课时及以上方可提出外聘教师申请。
第九条 聘用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外聘教师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资格证、从业资格等级证等材料。初审合格后,应聘教师应到聘用部门填写《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外聘教师审批表》(见附件1),并附上拟聘教师有关证书的复印件(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资格证等)。
第十条 外聘教师填写审批表后,对第一次来学院上课及新开课教师,由聘用部门组织试讲,参加试讲评审的专家不少于5名,且至少有3名专业相同或相近、教学经验丰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参加,听课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获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者,试讲通过。
第十一条 试讲通过后由聘用部门将附有聘用教师有关证书复印件的《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外聘教师审批表》一式三份分别留在聘用部门、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由人事处与外聘教师签署《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外聘教师聘用协议书》(见附件2)。
第十二条 外聘教师聘期为一个学期,续聘教师只需填写《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外聘教师续聘审批表》 (见附件3),并续签聘用协议书。聘用部门将该学期聘请的外聘教师名单汇总一式三份分别留在聘用部门、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 外聘教师的要求
第十三条 上岗任教前,应参加由教务处组织的基本教学能力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熟悉和了解我校教学管理制度和学生情况、特点。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我校教学管理制度,携带教案等基本教学文件上课,采用普通话讲课。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允许随意缺课或私自调课,因事请假须提前两天向聘用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准。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认真钻研教材,认真备课,把握好教学进度,掌握好重点和难点,完成聘用部门安排的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了解职业教育人才的培养目标,把握职业教育的教学特点,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学生技能的培养。
第十七条 做好教书育人工作,不断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及时将学生的学习情况及出现的问题向所在院部报告,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按课程要求布置、批改、评讲作业,指导学生自主学习。参加有关课程的命题、阅卷等工作,公正、客观地评价学生成绩,及时将成绩按照有关要求交至开课院部。
第十九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协作意识,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能服从学院的管理,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任务,并参与教学部门的考核评价。
第四章 外聘教师的待遇
第二十条 外聘教师每周兼课不得超过16课时,在读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每周兼课不得超过12课时。
第二十一条 外聘教师工作量的计算按我校相关规定执行,课酬按月发放。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外聘教师除课时酬金以外不再提供任何补贴和报酬。
第二十三条 外聘教师的课酬标准
等级
类别
| 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下职业资格等级
|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职业资格等级
|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职业资格等级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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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类(含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传承人)
| 60—80元/课时
| 100—120元/课时
| 140—160元/课时
| 具体执行标准由协议双方参照本标准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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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 40—60元/课时
| 80元—100元/课时
| 120—140元/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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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外聘教师的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外聘教师实行合同管理,聘期为一个学期。
第二十五条 聘用部门要按照我校在编在岗教师的教学要求,切实负担起对外聘教师的指导责任,并负责外聘教师的日常教学检查,教务处主要负责教学质量监督。
第二十六条 外聘教师由聘用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自觉接受学院教学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教务处将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的检查考核结果及时反馈到聘用部门,该结果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及各教学院部应建立外聘教师档案库,对完成一个教学周期,考核称职以上的外聘教师,列入档案库,作为续聘的资源。
第二十八条 在聘任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经发现,立即中止聘用。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政策者;
2、传播不法或非科学信息者;
3、败坏师德师风者;
4、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5、损坏学院声誉和利益者;
6、故意损害同事关系,造成人际关系紧张,影响团结者;
7、因教学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教学事故者;
8、旷教四学时以上者;
9、教学效果不好,学生反应强烈并经教务处组织听课确认者;
10、被解除任课资格者。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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