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教师是学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企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为打造校企互通、专兼一体的“双师”结构教学团队,实现专、兼职教师优势互补,规范学院兼职教师的聘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高职院校兼职教师建设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对象
本办法中的兼职教师是指除学院在职教师外,从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聘任的技术专家、工程技术人员、技师等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骨干和能工巧匠。
二、聘用原则
(一)按需聘用的原则。根据用人部门编制情况及教学实训、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面向社会、行业、企业聘任兼职教师,重点选择校外实习(实训)教学基地的专家、技术骨干和能工巧匠。
(二)聘约管理的原则。完善聘约,明确兼职教师的职责、待遇和工作要求,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依约管理。
(三)动态管理的原则。兼职教师的聘任实行聘期制与考核制相结合,适时调整不符合要求的兼职教师,稳定精干兼职教师队伍。
三、聘用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协作意识,能服从学院管理,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知识传授能力。
(二)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有三年以上行业企业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熟悉行业企业工作流程,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担任实践技能课的兼职教师,应为精通该行业企业技术技能的业务骨干、能工巧匠。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技术
等级证书,特殊实践岗位还应具有《职业资格证书》。
(四)具备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优先聘任。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兼职工作。
四、聘用程序
(一)申报计划
有关教学部门在每年6月底按新学年工作任务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向组织人事处申报下一学年各类兼职教师的聘用计划。
(二)确定聘用人选
有关教学部门根据本部门制订的聘用计划对外发布招聘信息并初步确定聘用人选,报教务处审核后送组织人事处审批,由学院确定最终聘用人选。
(三)聘任
经学院批准后的聘用人选,由组织人事处按要求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协议书及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如:身份证、体检合格证、学历、职称、技能证书等资料交组织人事处备案。
五、岗位职责
(一)了解高职教育实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把握高职的教学特点,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学生的实践运用能力培养,着重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承担实践技能课程或专业理论知识的教学任务。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认真钻研教材教法,合理安排面授、
辅导、实践等环节,完成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
(三)担任校外顶岗实习或实训基地的技术技能指导。
(四)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及时将学生的学习情况及出现的问题向所在系部报告,提出建议。
(五)指导学生自主学习,参加有关课程的命题、考试考核和指导毕业设计、答辩等工作。
六、管理与考核
(一)由教务处及所在系部协助组织人事处负责兼职教师的管理。
(二)所在系部负责对兼职教师的日常教学工作及教学质量进行管理和监控,学期末提出考核意见。
(三)所在系部负责对兼职教师进行考勤,考勤结果按月报组织人事处。
(四)所在系部和教学督导室、校企合作办公室组织对兼职教师进行听课和提出教学建议,由教务处综合所在系部和教学督导室、校企合作办公室的考核意见进行学期或学年评价,填写考核表,考核结果将作为发放课酬和续聘的依据,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组织人事处备案。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不称职的,不再续聘。
(五)兼职教师如因特殊情况需终止聘用关系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组织人事处办理终止聘用手续。
(六)组织人事处负责全院兼职教师人才库的管理。
七、兼职教师的待遇
(一)兼职教师的教学工作量由各相关聘用部门根据其具体教学工作任务据实计算,报教务处审核,组织人事处按教务处审核的教学工作量,按学院确定的兼职教师教学工作酬金标准计发。
(二)兼职教师教学工作酬金标准
1.对实行月薪制的兼职教学人员,按聘用协议执行。
2.技能指导兼职教师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课酬建议,由组织人事处通过协议予以确定。
(三)兼职教师的酬金为税前收入,按国家相关规定应依法纳税。
八、兼职教师资源库建设
(一)各教学系部应根据工作需要按不少于学院定编专任教师数2倍的比例建立本专业的兼职教师资源库,并在每学期对兼职教师资源库进行更新。
(二)兼职教师资源库建设要做到信息全面、真实可用,入库教师可随时承担各专业分配的工作任务,履行兼职教师职责。兼职教师资源库建设采用电子信息库和纸版信息库两种形式,并将信息库的全部资料分别送组织人事处和教务处备案。同时,各系(院、部)要为每位兼职教师建立业务档案。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咸宁职业技术学院系(部)聘请兼职教师申报表.xls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