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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2011-04-06  点击:[]

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职工培训工作,提高培训工作的实效性和有序性,保证培训的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教职工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建设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促进学院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一条教职工培训以实施学院人才战略为目标,贯彻“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突出重点、对口培养”的方针,以学历培训和课程进修为主,突出重点专业、特色专业、精品课程教师和“双师型”教师的培训,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业务精湛的教师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

第二条教职工培训的原则是:按需培养、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分层培训、突出重点的原则;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择优选拔原则;立足国内,在职为主,加强实践,多种形式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 培训管理与形式

第三条教职工的各种培训由组织人事处统一管理,教务处、科技处、系(部)及其他处(室)协同组织人事处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培训形式包括学历培训和非学历培训。学历培训指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学历学位的培训,非学历培训指课程进修、学术访问和其他培训。其中,学术访问包括国内访学和国外访学,其他培训主要包括教师岗前培训、社会实践培训、专业教师顶岗培训、领导干部和管理干部培训(专指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短期培训)。

第三章 培训的对象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培训对象为学院正式教职工。

(一)学历培训的主体是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重点是专任教师,尤其是45岁以下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对部分素质好,潜力大,教学成果显著的中青年骨干教师作为专业带头人进行重点培养。

(二)课程进修旨在促进专业建设和改造,提高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和水平,提高课程教学质量,主要服务于质量工程建设和转向培训,其对象以转向教师和担任新开课程、精品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为主,学院鼓励教师转向培训。

(三)学术访问旨在提高中青年教师的科学研究水平,主要服务于科学研究,其对象主要是承担省(部)以上科研项目的主持人。根据学院专业发展需要,积极创造条件优先让专业带头人出国学习,学习发达国家或地区先进的职业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其他培训为指令性培训:不具备高校教师资格的教师必须参加相应的岗前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根据学院安排到行业、企业进行社会实践培训;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领导干部和管理干部培训。

第六条所有培训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身体健康;

(二)近两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三)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四)男教职工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女教职工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第四章 培训计划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教职工培训按照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专业学科建设需要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培训计划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充分体现学院、系部的意图和教师意愿。

第八条每年10月份,组织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在征求系(部)、处(室)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各系部要切实根据本系部师资队伍建设和专业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通盘考虑,组织人事处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培训计划确定后,原则上不予变动。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报院长批准。

第九条原则上教职工5年内不得参加2次非学历培训(课程进修、学术访问),也不允许脱产硕博连读。

第十条系部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培训、出国访学需经学院党委会研究同意。

第十一条拟参加培训人员按培训形式填写对应的《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学历培训审批表》、《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学术访问审批表》、《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人员课程进修审批表》、《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赴行业、企业实践审批表》,其中参加课程进修人员必须同时提出进修计划,参加学术访问人员必须提出研究计划,连同审批表交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参加各类考试或培训学习的,学院不报销任何费用,其考试或学习时间占用工作日的,按旷工处理;擅自报考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并取得入学资格的,学院不为其办理任何手续;强行离岗就读的,学院停发工资并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共同加强对培训人员的跟踪管理。所有培训人员必须遵守就读院校的有关规定。学历培训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已经学院审核备案的所学专业和方向。课程进修、学术访问、社会实践人员必须按期完成进修、研究计划或顶岗实践任务,不得随意减少预定计划中的任务。

第五章 培训经费的预算与管理

第十四条学院设立教职工培训专项经费,纳入当年财务预算。为了节约培训经费,原则上培训教师应优先选择省内行业、企业、高校和教育部确定的高职院校教师培训基地。

第十五条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由组织人事处和计财处协同管理。学历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培养硕士、博士。

第十六条所有培训费用须经组织人事处对照审批表和合同审核签字后才能履行报账手续。学历培训人员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报销费用,非学历培训凭计划完成情况报销费用。

第六章 培训人员的待遇

第十七条各种形式培训人员的待遇:

(一) 攻读博士研究生

1.学院鼓励教师以统招统分方式攻读博士,报考院校原则上为列入国家“211工程”的大学和国外知名大学,学成后可根据学院岗位需求回校应聘,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用。

2.教师在职攻读博士需在校工作满三年,所报考专业符合学科与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结构调整的需要。

3.经批准考取在职攻读博士的教师,学成回校后可享受一次性奖励3万元,并在科研等方面予以重点资助。

4.在职脱产攻读博士的教师原则上须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需延期毕业的,需事先报所在部门同意,并经学院批准,延长期每次审批最多一年。首次延长期内,不再享受学院的其它经费资助。若学院同意再次延长,延长期间取消经费资助及学成回校工作后的一次性奖励。若最终无法获得学位证书,则需返还就读期间学院所提供的一切资助经费,相关年度的考核为基本合格。

5.实验岗位人员攻读博士的政策参照教师有关规定执行。

6.管理及服务机构人员攻读博士学位,原则上以统招统分方式攻读。

(二)攻读硕士研究生

1、学院委托培养的硕士研究生,读研期间享受档案工资,不享受校内岗位津贴,取得硕士学位并与学院签订服务协议后,学院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2、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不脱产期间享受档案工资和校内岗位津贴;脱产期间只享受档案工资。取得硕士学位并与学院签订服务协议后,学院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3、考上国家统招的普通硕士研究生,因档案和工资关系转至就读院校,学院将停发档案工资和校内岗位津贴。与学院签订协议的,取得学历、学位并经学院研究接受回校工作后,学院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参加非学历培训人员,按期完成培训任务的,培训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以入学通知书为准)实报实销,报销一次咸宁至培训学院往返的车船费,享受学院档案工资,校内岗位津贴按学院当年岗位津贴发放办法发放。

因主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培训任务者,学费由个人承担,不报销住宿费、差旅费,追还已发的档案工资和校内岗位津贴。

课程进修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年,国内访学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四)出国访学人员的待遇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所有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计算工龄、享受国家工资改革政策,可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各种培训不再享受学习补助。学历培训的奖励政策期限原则上以完成学院“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明确的达到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教职工300人为限,具体终止期以学院下发的通知为准。

第七章 义务与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培训人员享受学院给予的待遇后,应回校工作,履行服务义务,服务期不得少于8年(从培训后回校工作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培训人员毕业(结业)后,如不回学院工作或回校工作服务期未满,个人提出调离或采取离职、辞职、辞聘等均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者须向学院缴纳培训违约赔偿金。

培训违约赔偿金=〔各次培训费用之和×(1-已服务年限/应服务年限)﹢培训期间学院发放的工资、津贴之和〕×3;

各次培训费用=学费+住宿费+车船费+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学院委托或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如延期毕业,必须向组织人事处提出延期学习申请并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硕士最多不超过1年。延期脱产学习期间,只享受国家规定的两项档案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延期满后,还未取得学历学位的,学院将停发工资,并应偿还学院所提供的一切费用和所发工资。

在职申请硕士、博士学位者申请延期的时间期限与以上相同,但不允许脱产延期。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学历培训人员学前的各类报名费、考务费以及往返路费和住宿费均由个人承担。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参加培训的教师,在培训期间符合职务晋升条件的,其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不受影响。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院以前有关教职工培训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附件:

附件1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学历培训审批表.doc

附件2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人员课程进修审批表.doc

附件3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学术访问审批表.doc

附件4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赴行业、企业实践审批表.doc

附件5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培训(培养)协议书.doc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